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7号,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日期:0000.00.00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